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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及起算点

2016-07-02 09:57:29 来源: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及起算点

 

一、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如果之后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则二倍工资截止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则二倍工资截止满一年的前一日。之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已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因此,此种情形下的二倍工资最长计算为11个月。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种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没有法定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二倍工资截止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将不受11个月的限制。
  二、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应自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一年期间的限制。但是,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究其性质不同于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即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用工满一个年的次日起,或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期间为一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5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5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的仲裁时效,20085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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